美国精神失常辩护:伦理与法律的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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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精神失常辩护: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以“精神失常”为由为自己辩护的情况虽然罕见,但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近日,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精神失常辩护规则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案例分析:
- 亚利桑那州枪手贾里德·洛克耐尔因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法庭裁决其精神状态不适合接受审讯。
- 德克萨斯州妇女安德里亚·耶茨溺死亲生五个孩子被指控谋杀罪,她的律师辩称耶茨患有严重产后抑郁症无法分辨对错,最终获得保释并接受精神康复治疗。
精神失常辩护规则的含义:
美国法律界普遍认同,如果犯罪者因严重的疾病或精神状态而完全丧失道德判断能力,无法区分是非,则将他们视为罪犯惩罚是不道德的。这种病可能发生在任何人的身上,包括我们后代。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刑法学教授彼得·阿利内拉指出,美国刑法中,刑事和法律责任往往与道德责任相联系。
精神失常辩护规则极少使用:
许多法律专家表示,精神失常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及其成功率非常罕见。 律师丽萨·维恩指出,大多数州采用的精神失常辩护标准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分辨对错的能力,达到这个标准非常难。人们普遍拒绝接受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导致犯罪的现实,他们将这种辩护视为找借口逃避责任。
能力减弱规则:
除了精神失常辩护之外,美国刑事案件中还有能力减弱规则。例如,被告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因为药物或酒精影响而无法控制行为,才犯了罪。案例显示,该规则的运用并不一律被法庭接受,最终判决结果因具体情况而异。
精神失常辩护与美国司法制度:
尽管极少使用,但精神失常辩护和能力减弱辩护在刑事辩护体系中依然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追求公正性的努力。 即使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也可能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